獎助學金名稱 | 桃園市109年度希望工程獎助學金 | ||||||
申請日期 | 自即日起 至109年10月20日前 | ||||||
申請方式 | 自行送件 | V |
於申請日期前送至生輔組 | ||||
申請辦法及 申請書相關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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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V | 學士班 | 碩士班 | 博士班 | |||
申請資格 |
一、獎助對象及名額: (一)獎助對象: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或本市公私立高中職之卓越清寒學生。 (二)獎助名額:高中職組6名、大專院校組6名;名額得視審議委員實地訪視結果酌予增減。 (三)前項獎助對象及名額得由「桃園市希望工程獎助學金審議委員會」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一、申請資格: 22歲以下,且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本市滿1年以上者。具桃園市各區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庭突遭重大變故、家長非自願性失業(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等經濟困難的學生,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高一新生組:108學年度國中畢業總成績為全校1%且目前就讀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學生。 (二)一般組(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 1、 具有資賦優異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值得栽培( 4年內曾參加市級以上比賽且名次為前三名者)。 2、在學學業成績優異(學業總平均在80分以上且至少為全班前15%,採計至小數點下一位四捨五入,小數點下兩位不予進位),且品行優良,未有記過以上之處分;又符合資格且曾經獲得本市希望工程獎助學金補助之本市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學生得優先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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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文件 |
一、申請證件及資料: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間內填具申請書,並附下列文件各1式2份(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送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再由學校就申請資格及評審標準,邀集業務相關人員召開初選會議(辦理時間由各校自定): (一)高一新生組:請檢附108學年度國中畢業總成績為全校1%之證明文件。 (二)一般組:請檢附108學年度成績單(包括學業成績、無記過之紀錄證明、班級排名) (三)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 (四)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記事)。 (五)自傳及特殊事蹟(具體陳述事實) 。 (六)證明文件(桃園市各區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婦女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致家庭貧困之相關證明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 (七)106至109年度已接受相關獎補助情形調查表(無則免附)。 (八)學生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註:申請文件如有相關學校初審單位欄位,務必請學校承辦人將資料填寫齊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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