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名稱 | 臺南市政府110學年度第1學期「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
申請日期 | 自即日起 至 110 年10 月 7 日前 | ||||||
申請方式 | 自行送件 | V |
於申請日期前送至生輔組 | ||||
申請辦法及 申請書相關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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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V | 學士班 | 碩士班 | 博士班 | |||
申請資格 | 凡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 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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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文件 | 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 後,彙送本局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亦需檢附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一份。 本局為審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學金申請案件,應設審核小組;其組織及運作,由本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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