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名稱 | 彰化縣110學年度第1學期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 | ||||||
申請日期 | 自即日起起 至110年3月8日前 | ||||||
申請方式 | 自行送件 | V |
於申請日期前送至生輔組 | ||||
申請辦法及 申請書相關網址 |
https://www.newboe.chc.edu.tw/open_file/&6&14&78&806 |
||||||
申請對象 | V | 學士班 | V | 碩士班 | V | 博士班 | |
申請資格 |
本要點所稱自強,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為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二) 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 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三) 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四)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 證明者。
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 一,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一) 本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前一學期之學期平均成 績須在八十分以上(等第為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身障學 生得不採計健康與體育領域成績。 (二) 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 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三) 大專(院)校(不含公費生)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申請標準同第 二款。 |
||||||
繳交文件 | 各學校推薦優秀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1份。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正、反面影本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請以A4紙張印製。 三、自強證明:符合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請依前揭要點所列文件提供佐證)。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1份(請將等第成績換算成數字)。 五、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戶籍謄本須為繳交申請書前1個月內申請者)。 註1︰前項成績證明書(單),各級學校新生應繳送前級學校畢業成績(即國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小畢業成績、高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中畢業成績,餘以此類推)。 註2:申請本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
||||||
詳 細 申 請 辦 法 請 至 相 關 網 址 瀏 覽 或 參 閱 附 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