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名稱 | 金門縣政府110學年度第1學期獎學金 | ||||||
申請日期 | 至110年10月15日前 | ||||||
申請方式 | V | 自行送件 | |
於申請日期前送至生輔組 | |||
申請辦法及 申請書相關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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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V | 學士班 | V | 碩士班 | V | 博士班 | |
申請資格 |
申請對象以學生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 帶薪進修者): (一)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 (二)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 五、獎學金設下列二種: (一)一般肄業學生獎學金155名:(不含就讀夜間部、進修部及已畢業學生)。 1.公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50名,每名新台幣4,000元整。 2.私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50名,每名新台幣4,000元整。 3.國外大學(經教育部認可學校),每學期錄取5名,每名新台幣4,000元整。 4.公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5名,每名新台幣3,000元整。 5.私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5名,每名新台幣3,000元整。 6.金門公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30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整(高中取15名,高職取15名)。 7.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10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整(公立高中〔職〕取5名、私立高中〔職〕取5名)。 (二)研究生獎學金(經教育部認可學校): 1.考取國內外公私立研究所(一次獎勵)碩士班每名1萬元整,博士班每名2萬元整。 2.凡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一次獎勵,須持有兩年內畢業證書及論文),得申請獎勵金新台幣2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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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文件 |
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並檢具下列證件: (一)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及出國留學者(國外大學): 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二)國內外研究生: 1.填附全時進修屬實,非屬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切結書。 2.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國外研究生須附在校肄業證明)。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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