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名稱 | 109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獎助(勵)學金 | ||||||
申請日期 |
至110年2月24日(星期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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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自行送件 | V |
於申請日期前送至生輔組 | ||||
申請辦法及 申請書相關網址 |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7u5q03Pq6dI5qk0jAizLJbSo7HrItN5N?usp=shar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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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V | 學士班 | V | 碩士班 | V | 博士班 | |
申請資格 |
申請對象 (一)新住民: 1.現或曾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歸化 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現就讀國內公 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並修習學位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班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及符合本計畫證照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勵)學金。 2.申請本計畫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二)新住民子女:上述新住民之已設籍子女,且在臺居住及就學,現就讀國小(含)以上 (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 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 申請者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 助(勵)學金,如有特殊情形,將視個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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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文件 |
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109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以上 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2.國中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109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 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3.高中、高職組:就讀國內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9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09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 85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09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 均 8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 1.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109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以上 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2.國中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109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或 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3.高中、高職組:就讀國內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9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09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 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09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新住民證照獎勵金:依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辦理報名,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 科測試成績均及格,並持有最近 3 年內(107、108 或 109 年度)勞動部製發之甲、乙、 丙或單一級別「中華民國技術士證」,惟每年僅能擇一職類一級別申請補助 1 次, 每人申請證照獎勵金最多 3 次為限。 (四)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經各校依教育部「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推薦且經總 統教育獎委員會遴選獲獎並持有當年度獎狀者。 (五)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 3 年內(107、108 或 109 學年度),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擇一項申請,同一獎項不得重複請領。 1.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盃 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運 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 世界運動會、國際國中科學奧林匹亞競賽、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國際性(含 2 亞洲地區或亞洲暨太平洋地區)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 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 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8 名者;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 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6 名者。本項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球、網球雙打及混雙 比賽之選手,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選手。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美 術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另參加教 育部主辦之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 3 名者。 4.參加勞動部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各類組別獲得前 3 名 者。 5.以上 1 至 4 點各競賽類組申請學生均需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 6.107 或 108 學年度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 109 學年度再申請者,不得重複以 107 及 108 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辦,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六)申請本計畫獎助(勵)金之在學學生均需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另有關重大違規紀錄 係指 109 學年度上學期操行成績經結算功過相抵後,就讀國中以上學生尚有 3 支以 上警告或 1 支以上小過情形。 請先自行下載表格填寫,先不用導師簽名,於期限內送交生輔組,待審核通過後由生輔組承辦人進入系統填報後通知發還申請人,再請導師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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