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名稱 | 鹿港天后宮清寒獎助學金 | ||||||
申請日期 | 自即日起 至 110年 10月 18日 | ||||||
申請方式 | 自行送件 | V |
於申請日期前送至生輔組 | ||||
申請辦法及 申請書相關網址 |
https://www.lugangmazu.org/home.ph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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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V | 學士班 | 碩士班 | 博士班 | |||
申請資格 |
凡學子設籍於彰化縣六個月以上,就讀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有案之國內高中職、大學(專)之正規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在學中之學生(不包括夜間部、進修班、空大、補習班及研究所)。符合下列各款者,均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一、申請者家境清寒。(領有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為鄉、鎮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村里長證明無效);或具公信力之社會慈善團體推薦,需說明其為家庭突遭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頓失依靠,致有無力完成註冊,或有學業中輟之虞者,若推薦函中無提及家庭清寒情況問題,即視為無效) 二、大專組:現就讀國內大專院校(含二專、四技、二技及五專四、五年級)之學生(已享師資培育校院、軍警校院及特殊教育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助者除外),其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總成績(一年級新生以高三之畢業成績總平均計之)國立為80分以上私立85分以上;操行(德育)成績均為80分(或甲等)以上,且上、下學年無小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證明品行優良。 三、高中組:現就讀國內高中、高職(含五專一、二、三年級) 之學生(已享軍警或特殊教育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助者除外),其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總成績(一年級新生以國三之畢業成績總平均計之)公立為80分以上私立85分以上;操行(德育)成績均為80分(或甲等)以上,且上、下學年無小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證明品行優良。 四、前項各組如超過正常學制之正常修業年限(依正常學制之規定)者,不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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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文件 |
一、 申請時需備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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