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具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
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 條第3 項第7 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
( 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家庭年所得收入新台幣70萬元;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新臺幣2萬元;
( 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新臺幣650萬元;
( 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3)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4)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5)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6) 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7) 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前項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者,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
(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文化部蒙藏委員會助學金、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
貼心提醒︰
♥ 家庭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