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難救助金名稱 | 財團法人行天宮急難救助金 | ||||||
申請期限 | 於急難變故發生日起 6 個月內 送至生輔組 | ||||||
申請辦法及 申請書相關網址 |
http://www.ht.org.tw/ch3.html | ||||||
申請對象 | v | 學士班 | 碩士班 | 博士班 | |||
申請資格 | 1.『家庭急難濟助』:針對家庭或個人之生活費、喪葬費等濟助。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鄉鎮市公所及區公所社會課、政府許可設立的社福機構專業社工人員 評估後填具轉介申請書,加蓋機構關防並檢附相關證明,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學生急難濟助』:針對學生個人之學雜費、生活補助(含營養午餐)費等濟助。 3.『醫療急難濟助』: 針對病患個人於醫院內發生之醫療費及輔具費(以輪椅、拐杖、助行器、便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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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1.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助一次為原則。 2.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轉介申請書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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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文件 | ※必 備─ (1)轉介申請書 (2)全戶戶口名簿或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無則免附) ※選 項─ (1)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3)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證明、醫療或喪葬費用收據影本、重大災害證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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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金額 | 1. 『家庭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2. 『學生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3. 『醫療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上限。 4. 除具下列之情形,其濟助金額以病患當期積欠醫療費之三分之一為上限,且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伍萬元整外,一般病患濟助金額依照前項辦理: (1)無健保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外籍人士。 (2)無健保且無家屬協助之遊民及路倒病人。 (3)無健保又無意願辦理分期繳納之民眾。 5. 除捐贈醫院外,各項濟助案主辦單位得再經電訪或親訪審查後,依其實際情況核給濟助金額。 6. 特殊個案:金額需求超過上限或於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需要超過一次以上之濟助者,得另以 專案審核。 7. 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具名(案主)支票,支領憑證得由原申請機構(含學校)轉交,並須負責寄 回支領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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