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管理辦法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工讀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85年6月19日第4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98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98學年度第9次行政業務會談決議訂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99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學生事務處99學年度組長、主任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養成學生獨立自主精神、擴充生活學習領域,特訂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工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本校學生公費及獎勵金項下支應。
第三條 本校各單位工讀金之分配由學生事務處依本校工讀金分配原則辦理。
第四條 本校工讀生工作範圍為協助校內各單位辦理相關臨時性工作、勞務性工作及專門技術性工作,並以不妨礙學生學業與身心發展為限。
第五條 工讀生每月工讀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如有特殊需要,經報請學生事務長核可者不在此限。工讀生不得以工讀為由而缺課。
第六條 工讀生之申請資格如下:
一、具有本校學籍者。
二、101學年度以後入學者,應通過全校性服務學習之研習。
申請工讀之學生應登錄本校工讀系統完成申請程序。
第七條 工讀生之工作報酬依下列標準支給:
一、一般性工讀:依勞委會公告之最低時薪為發放標準,異動時做機動調整。
二、專門技術性工讀:分120、150元/小時(適用圖書館、計中、交通指揮等)。
第八條 工讀生之工作義務與責任如下:
一、工讀生應保守工作上所知悉之機密,有洩密或非法情事者,依校規處理。
二、工讀生對所使用之工具及保管之物品應善盡維護之責任,如有不當損壞或遺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工讀生用人單位應負責工讀生之勤惰管理與考核,並於學期結束後兩週內,於工讀系統登錄工讀生工作表現。
第十條 工讀生用人單位應填寫學生工讀出勤表,並於次月五日前,併同工讀金印領清冊(乙式三份)逕送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彙整結報。
第十一條 工讀生作業所需各項表格,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另訂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